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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王雅洁 实习记者 田进 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最新监督管理办法,终于来了。
5月18日下午,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正式对外公开。
什么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国有股权该如何界定?对于出资人权限以及各级国资委的管理权责,在最新一轮改革中又该如何确界?这份酝酿数月之久的36号令,以长达十三章的文字篇幅一一详细阐释。
新出台的36号令,对资本市场意味着什么?
一位多年参与国有产权管理研究的国资人士认为,新出台的36号令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对转让自主决策权限做适度的调整,“从整体上来看,授权和调整的幅度不大,不会给资本市场稳定产生影响。”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说:“新出台的办法(36号令)中,提出的合理持股比例是一个新概念,也是一大亮点。合理持股比例实际上是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对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设下的管理权责的边界。”
根据36号令的要求,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换句话说,相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行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可以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呈报。
在最新出台的36号令基础上,专门针对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专项办法研究,以及国有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的确定工作,将由国资委进一步主导推动完成。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下一步,国资委将尽快研究出台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配套办法。
上述国资人士表示,后续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应该会在7月1号前到位,不同的企业合理持股比例也不同,截至目前,后续相关文件还在商议当中,同时需要跟相关部门、企业走流程手续,待时机成熟后方能公开。对于配套文件的其他核心细节等,他并未透露。
周丽莎表示,首先该比例只是权责划分的一个依据,同时国家出资企业是该合理持股比例确定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需要组织确定其所属的各级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需要报国资委进行备案。
新出台的36号令,目光聚焦点之一,还放在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上。
按照监管层的思路,36号令的出台,意味着国有资产分级监管的严格界定。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周丽莎表示,这次文件对现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制度是一个继承和完善。在保持现行制度市场化定价等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国有资产监管新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整合了现行上市公司国有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还将尽快会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国家出资企业,启动做好配套衔接工作。